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将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8日讯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期,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印发了修订后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保护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保护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保护资金由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按职责共同管理。文化和旅游部负责测算基础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负责审核申报文件和提出保护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监督指导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绩效管理。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文化和旅游部研究确定中央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保护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对保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根据《办法》,中央对地方补助资金分为重点项目补助和一般项目补助。其中,重点项目补助用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项目的履约保护,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共同确定实施方案的项目;一般项目补助用于其他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记录,研培计划等。
《办法》规定,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测算标准为每人每年2万元,地方可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确定的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结果和财力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中央补助。其中,对传承活动评估结果优秀的传承人,增加中央补助不超过测算标准的25%;对传承活动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传承人,不得安排传承活动中央补助。代表性传承人记录项目测算标准为每个40万元,地方可根据实际工作开展和财力情况,统筹安排代表性传承人记录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同一代表性传承人记录项目5年内只安排一次。
修订后的《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5号)、《财政部 文化部关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文〔2016〕29号)、《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文〔2018〕1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