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测算标准每人每年2万元

中新经纬2月8日电 “文旅之声”微信号8日消息,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公布《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测算标准为每人每年2万元,地方可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确定的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结果和财力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中央补助。

《办法》指出,保护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工作。保护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保护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等确定。

《办法》 明确,保护资金由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按职责共同管理。文化和旅游部负责测算基础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负责审核申报文件和提出保护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监督指导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绩效管理。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文化和旅游部研究确定中央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保护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对保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根据《办法》,保护资金分为中央本级项目资金和中央对地方补助资金,按照开支范围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中央本级项目资金包括文化和旅游部本级组织管理费和中央部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费,中央对地方补助资金为各省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费。

《办法》规定,保护资金不得用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个人专著的出版,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办法》明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测算标准为每人每年2万元,地方可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确定的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结果和财力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中央补助。其中,对传承活动评估结果优秀的传承人,增加中央补助不超过测算标准的25%;对传承活动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传承人,不得安排传承活动中央补助。

代表性传承人记录项目测算标准为每个40万元,地方可根据实际工作开展和财力情况,统筹安排代表性传承人记录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同一代表性传承人记录项目5年内只安排一次。

同时,《办法》提出,保护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制度执行。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相关单位和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