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发布了关于印发《四川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为《办法》全文:
四川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四川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以下简称“记录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强化管理,提升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四川省级(或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经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 记录工作,是指采用纸质文献和数字化多媒体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对应当进行记录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技艺和传承实践进行全面、真实、系统记录,所形成的成果,是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对于传承、研究、宣传、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价值。
第四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续情况,科学选定记录对象。在选择记录对象时,优先考虑年龄较大(年满60周岁)、健康状况不佳等活态实践能力较低,须尽快对其技艺和记忆加以记录的传承人。可以根据省级(或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濒危情况,选择一部分技艺处于纯熟时期,口述能力较好,具有自然实践和传承能力的传承人,对其实施全面和完整地记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记录工作的统筹规划、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管理监督、项目验收、绩效评估、成果运用等工作。负责修订完善《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明确记录和验收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全面指导记录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属地记录工作执行、自评估、经费监管、存档管理等工作。传承人所属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为省级的,由保护单位负责记录工作执行;保护单位因故无法执行的,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委托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代为执行。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受领任务后,成立专门工作专班,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对外实施公开招投标,按照《操作指南》流程规范组织对传承人实施记录,记录完毕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自评估,在自评估合格的基础上书面提交报告给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业务处(室),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业务处(室)组织全省抽(复)查时一并验收。
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指导记录工作实施单位开展记录工作;并按照《操作指南》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记录工作初审和通查、成果收集存档、转化利用、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六条 记录工作实施单位按照《操作指南》要求,组建工作团队,做好记录准备,开展文献收集,采用录像、录音、照相等方式全面采集传承人口述、项目实践、传承教学等活动内容。对记录工作获取的资料进行编辑整理,编制形成文献片(包括口述片、项目实践片、传承教学片)、综述片和工作卷宗(包括工作方案、收集文献、口述文字稿、工作流程相关附件)等记录成果,其中口述片访谈时间不得低于5小时。
在记录工作实施过程中,应聘请相关专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对记录项目进行全过程的学术指导。
第七条 记录工作完成后,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对记录成果进行自评估。对自评估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自评估结束后,形成自评估报告。自评估工作应得到参与的相关专家和传承人签字认可。
记录成果,应按规定时间提交至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第八条 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对记录成果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验收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成立记录成果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条 验收工作分为通查验收和抽(复)查验收两个阶段,成立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并分别成立专家组负责对记录成果进行评审验收。根据验收对象的类别和数量可设立若干专家小组,每个专家小组应由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纪录片等专业的专家组成。参与记录工作实施的学术指导专家需回避评审验收工作。
第一阶段通查验收由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实施,对全省所提交的项目进行验收,在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非遗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非遗专家,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工作会,明确专家分组和受领任务,指定小组组长实行小组长负责制。
第二阶段抽(复)查验收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业务处(室)组织,对验收合格以上项目按照20%比例进行随机抽取(其中优秀项目必复查),验收工作流程、方法、标准于第一阶段一致。
具体评审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验收标准采取100分制,文献片、综述片、工作卷宗等任何一项有缺失的,为不合格项目。
第十一条 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和抽(复)查结论,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记录成果给予优秀、合格、不合格的等次评定。对获得优秀等次的,通报表扬并优先推介有效运用。对不合格的,责令实施单位限期整改。记录成果需验收合格,方能结项。
第十二条 记录工作启动时,由省、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与传承人签订记录工作成果使用授权书,取得传承人记录工作成果的完整知识产权。
传承人记录工作成果未经知识产权拥有人和传承人同意,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十三条 省、市(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或履行相关职能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授权下,享有本地区传承人记录工作所收(征)集到的视频、音频、图片、图形、文字、实物等资源的无偿使用权,确保传承人记录成果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使用和传播,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文献价值和学术价值。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将记录工作资料作为重要永久性档案进行保存。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做好记录工作全部原始资料和记录成果的保存工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结项记录成果的保存。记录成果原则上至少一式三份(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业务处(室)、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各保存一份)。有条件的可以采用云存储、异地备份等方式保存,确保存储安全。
传承人记录工作成果核心技艺存储、保存、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加强对档案文件和其他涉密信息的管理。
第十五条 记录工作经费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代表性传承人的劳务补助参照本级财务相关规定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已列入年度记录计划但传承人由于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记录工作的,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