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东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近日,东莞市政府出台《东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东莞市非遗保护工作进入新时代,该办法将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施行,将大大推动东莞非遗保护管理工作体系化、规范化、科学化;东莞非遗保护管理工作从此有了结合东莞实际的制度保障;为东莞非遗保护的城乡一体化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为未来东莞非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镇街非遗保护工作提供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指引,有助于非遗保护常态化。《办法》内容:符合东莞非遗特色

《办法》共五十一条,主要包括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的调查、市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市级保护单位和传承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站、其他保护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进一步细化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申报材料、申报途径、传承人权利和义务等,都有较为全面而具体的条款规定,体现了有很强的指引性、可操作性和关怀性。

《办法》在遵循国家非遗法、省非遗条例的同时,也富有东莞特色的条文。具体包括:一是从政府层面建立了退出机制。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市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市级保护单位、市级传承基地、市级非遗工作站退出机制方面有了新突破,明确了以考核方式予以监管,如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将实施取消并重新认定的机制。

二是从政府层面建立了激励机制。市财政对市级以上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濒危项目、非遗工作站予以补助,如市级及以上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获得1万元的传承补助,将市财政经费真正用于开展非遗传承活动,这也更加符合设立保护补助经费的初衷,为全市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起到积极的保障作用。

三是从政府层面建立了奖励机制。条文明确了新增成功申报省级以上项目、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分别可获得一次性奖励,以激励带动全市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四是从政府层面建立了传承与弘扬机制。《办法》第七章明确推动建立健全粤港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同发展机制,在跨区域调查研究、宣传展示、传承发展和非遗墟市粤港澳城际联盟等方面的深度合作。

《办法》出台:七年磨一剑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相继出台,为东莞市的非遗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由于缺乏适用于地方非遗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在开展非遗保护工作过程中,具体操作起来可能存在把握不够准确的情况。此外,虽然东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不断完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态势基本形成,但城乡保护意识和保护效果出现不平衡,急需切合当地实际的非遗保护与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

从2013年开始,东莞市文化馆开始筹划《办法》的撰稿工作,经过6年多的调研研究、撰拟文本,在东莞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的指导下,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单位、专家、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等意见,对文本的构架和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2018年7月2日,东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梁维东视察非遗展厅时表示:“对待我们的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就要像对待高级人才一样,要提高传承人待遇”。2020年12月,《办法》再次经东莞市司法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办法》未来:推进法规文件升级为法律文件

接下来,东莞将进一步通过媒体、线上线下培训班等多种形式,促使项目保护单位、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非遗专家、非遗专干等深度了解系列政策,扎扎实实地把《办法》落实非遗保护与管理的各项工作中去,共推“十四五”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

其次,要为《办法》配套系列细化的工作方案。如市的非遗工作站,现在落实了市财政的经费补助,工作站将如何利用好经费,助推非遗科研与文创孵化、人才培养等,都需要详细而可行的方案。

最后,从《办法》施行之日起,要启动立法的程序,继续邀请非遗、法律领域的专家来研究、完善《办法》,争取使法规文件早日升级为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