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2020)

11月23日,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了《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办法原文如下:

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境内的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传承和弘扬徽州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是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本办法所称的“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涵盖安徽省境内的黄山市和绩溪县,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四条  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立足传承、创新发展的保护原则。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七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明确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以及其它新型媒介方式,全面记录该项目的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第八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定期评选代表性传承人,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指导、支持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第九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测评和保护绩效评估,制定落实分类保护政策措施。

第十条  对于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采取记录建档、保存实物、修缮场所、培养学员等方式,实施抢救性保护。

第十一条  对于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保持其传统生产方式、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基础上,支持、引导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实行生产性保护。

第十二条  对于资源丰富、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鼓励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运用创意设计和技艺革新,与产业发展相结合,与现代生产生活相融通,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状况,有计划地对代表性传承人群进行培训,提高传承人群的传承能力,增强传承后劲。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传习所)认定制度,定期评选,发挥传习基地(传习所)的带动示范效应。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场所,展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展徽州文化展示和传承活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传习基地(传习所)和代表性传承人奖惩机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力的保护单位、传习基地(传习所)或代表性传承人取消其资格。

第三章 文化生态保护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项目、文化遗产与人文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联性,依照确定的保护区域范围、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保护清单,制定落实保护办法和行动计划。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保护当地居民权益,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的历史风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护完整的特定街区、古镇、村落,当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整体保护。

第十八条  持续推进歙县、屯溪区,徽州区岩寺、呈坎-潜口,休宁县万安,黄山区甘棠-仙源,黟县西递-宏村,祁门县历口-闪里-芦溪,绩溪县上庄-华阳-伏岭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密集区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整合文化、教育等多方资源,推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当地国民教育体系,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普及辅导读本,在区域内的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乡土课程,开展徽州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和课程,或者建立教学、研究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培养专业人才。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组织或委托开展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编辑出版徽州文化成果专著。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依托区域内各类文化生态资源,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景区,广泛开展古村落文化观光游、徽州传统民俗体验游、徽菜美食文化休闲游、非物质文化遗产研学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培育创建具有示范性、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小镇和村落,鼓励支持研制和开发具有实用性、创新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促进徽州优秀传统文化通过旅游产品的载体融入现代生活。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挖掘区域内传统工艺项目资源,对具备一定传承基础、生产规模、发展前景和有助于带动就业的传统工艺项目,建立传统工艺振兴目录,采取措施予以重点支持。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传统工艺集中的乡镇、街道和村落实施整体性保护,保护传统工艺相关的文化空间和特定的自然人文环境。鼓励研发绿色环保材料,改进有污染的工艺流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行业组织制定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原材料、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方面的标准和规范,通过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定期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徽州民俗文化节等有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利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节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传播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成立歙砚、徽墨、徽菜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协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牌建设。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鼓励和支持当地民众按照当地习俗依法依规举办传统文化活动,维护徽州传统节庆的存续环境,形成健康文明的文化习俗。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建立省、市级层面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机制,设立跨市级行政区域的协调机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重要事项,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统筹协调。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协调工作,制定和完善本区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生态保护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以及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环境、文物保护、旅游发展、公共文化服务等各类专门性规划相衔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费列入当地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递增。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

第三十四条  黄山、宣城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不定期对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每五年对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一次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对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绩突出的区县,省文化和旅游厅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重点支持。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省文化和旅游厅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