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文旅厅字〔2019〕44号)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文旅厅字〔2019〕44号

各市(州)文化旅游局,甘肃矿区文广新局,兰州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省非遗保护中心:

《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3月25日省文化和旅游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即日起施行。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4月1日

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促进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使其成为“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生态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甘肃省内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传统文化形态及其生态环境等进行整体性保护,经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报、设立、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应坚持“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坚持整体性保护原则,坚持文化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充分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保障当地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突出人民群众的文化主体地位,坚持惠民利民。

第二章 申报与设立

第六条 申报设立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区域,可以申报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形式多样、分布集中,相互影响、联系,形成具有鲜明地域、民族特色的文化生态;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生态环境良好;

(四)当地民众的文化认同与参与保护的自觉性较高;

(五)当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传统村落、民间艺术之乡、乡村舞台、传统文艺团体等有关具体文化生态建设的基础;

(六)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社会活动;

(七)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制度和措施,取得一定成效。

第八条 申报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需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州)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开展审核论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第九条 申报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规划纲要》,包括申报地区历史沿革、传统文化及其特色的阐述、存续状况的描述与分析,保护目标、原则、重点区域范围、重点区域内保护清单、保护措施及保障机制,区域内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文物保护单位、传统村落、民间艺术之乡、历史文化街区清单、分布情况等;

(二)市(州)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设立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

(三)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函件;

(四)市(州)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论证意见;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该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材料。

第十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经审核申报材料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规划纲要》进行论证、评审,听取申报地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关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规划纲要》的介绍,形成初评意见。

第十一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初评通过的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地区进行实地考察,确定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入选名单并进行为期20天的公示。

第十二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公示结果,将无异议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第三章 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批准设立后,应在1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由所在地区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州)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编制工作应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地方文化研究专家和规划专家等共同参与。

第十五条 《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以《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为基础,在全面、深入调查研究后科学编制。

第十六条 《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区域内文化资源与文化生态形成的地理环境、历史沿革、鲜明特色、文化内涵与价值、现状的系统描述和分析;

(二)建设意义、工作原则、重点区域、辐射区域、一般区域和保护内容;

(三)保护方式与保护措施;

(四)分期实施方案及建设目标、阶段性目标;

(五)保障措施;

(六)图表和附录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经市(州)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审核,市(州)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对总体规划进行论证,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八条 《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纳入所在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旅游发展、文化产业等各类专门性规划相衔接。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得到当地民众的认可,并经所在地区市(州)人民政府、省文化和旅游厅同意后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自批准之日起2年后,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进行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省人民政府正式命名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当建立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机构,并设立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市(州)、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在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中列支建设经费,确保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得到有效落实。省级财政对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相关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传习设施建设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展示等给予经费补助。

第二十三条 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和保护队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二十四条 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根据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文化生态整体保护制度规定,梳理确定重点区域内文化生态保护清单,整体保护重点区域内的相关实物、场所,保持重点区域的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

第二十五条 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重点区域在传统村落和老街区改造、新农村建设中要保留原住居民,保护原住居民的传统生活方式,不得将原住居民整体或高比例迁出、腾空。

第二十六条 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建设至少一个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根据当地实际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馆,根据传习需要设立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习所或传习点。

第二十七条 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整合文化、教育等方面资源,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纳入当地教育体系,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普及辅导读本,在中小学及高等院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选修课程,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

第二十八条 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每年定期组织举办有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利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节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传播活动。应依托区域内独具特色的文化生态资源开展文化观光、文化体验、文化休闲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见度。鼓励和支持当地民众按照当地习俗依法依规举办传统文化活动。

第二十九条 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深入挖掘、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乡村文明水平,助力乡村振兴。

第三十条 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市(州)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和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三十一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每三年对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组织一次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保护区建设成效检查、评估。

第三十二条 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评估工作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第三方评估机构应根据评估指标体系,采取实地调研、走访、问卷调查、座谈等多种形式进行。第三方评估形成的评估报告,应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另行制定印发。

第三十三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建设成绩突出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因保护不力或不当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视不同情况予以警告、严重警告,并责成限期整改;对在限期内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摘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涉及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鼓励各地建立本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各地建立的本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