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办非遗函〔2010〕499号)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

办非遗函〔2010〕4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引导和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方式方法,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我部拟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拥有至少一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

(二)在生产性保护活动中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完整性及核心技艺的保护与传承;

(三)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注重整理、保存相关资料,全面拍摄记录技艺流程,实施有利于传承发展的有效方法;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有序、富有成效,涌现出一批后继人才;

(五)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和出版、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对青少年的教育及教学作用,在本省(区、市)及周边地区享有较高的社会声誉;

(六)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了传承人的地位和收入,扩大了就业岗位,并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二、推荐评选程序

(一)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对生产性保护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价值的企业或单位进行初步考察论证之后,可向文化部推荐;中央直属单位、企业可直接向文化部提出申请。

(二)文化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及中央直属单位、企业推荐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结合推荐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出具考察论证意见。

(三)文化部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文化部进行研究认定,对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企业命名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并颁发标牌和证书。

三、推荐材料

(一)申请书: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及中央直属单位、企业关于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请示。

(二)推荐表:内容应包括该单位、企业的基本情况、相关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概述,传承情况,生产性保护中坚持非遗本真性、完整性及核心技艺的保护与传承情况、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5年内保护与传承计划等(具体格式见附件)

(三)其它说明该企业、单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辅助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引导和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方式方法,从而进一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及中央直属单位、企业组织填写推荐材料时应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系统性,力求做到详细具体。

(三)各省(区、市)文化厅(局)要加强领导,严格标准,认真组织“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推荐工作,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省级专家委员会和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做好实地考察与推荐材料的审核,并对推荐企业或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方式予以积极扶持和引导。

(四)各省(区、市)文化厅(局)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联系人: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张呈鸿

联系电话:010-59882540,59882539

传真:010-59882539

电子邮箱:baohuchu@sina.com

地 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编:100020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推荐表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