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公布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文非遗发〔2012〕51号)

文化部关于公布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按照《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办非遗函〔2011〕336号)的要求,经各地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评审委员会审议等程序,文化部确定了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498人),现予以公布。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掌握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知识和精湛技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代表性人物。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