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预备名单项目的通知(办社图函〔2007〕369号)
政策法规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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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申报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预备名单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依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建立和公布“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为做好我国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工作,我部将于2007年8月开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预备名单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必须是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体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并有重大影响,且有濒临消亡的危险。
(二)申报应按照自愿的原则,经所涉及的地区、团体、单位和个人的同意。
(三)已制定了申报项目的保护传承计划,并落实了具体措施。
(四)重点关注具有重大价值、重要影响且与周边国家共同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组织专家从本地区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中认真遴选出申报项目,并以正式函件报送我部。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可申报2个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07年9月30日。
二、报送单位和地点
报送单位:文化部社会文化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 编 100020
电子邮箱:stsmwc@yahoo.com.cn
电 话:010-59882145、59882040
传 真:010-59882040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