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委员会的通知(办社图函〔2005〕363号)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建立和完善评审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成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工作规则》(试行)(见附件)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名单如下:
主任委员: 周和平 文化部副部长
副主任委员:冯骥才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文联副主席
张 旭 文化部社会文化图书馆司司长
王文章 文化部副部长、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
委 员:  资华筠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刘魁立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周小璞 文化部社会文化图书馆司巡视员
秘书长:  屈盛瑞 文化部社会文化图书馆司副司长

秘书处设在社会文化图书馆司,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工作规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评审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文化部设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并建立专家库,负责对推 荐申报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名单。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秘书长一名,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文化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及秘书长由文化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经主任委员提名后聘任,聘期四年。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社会文化图书馆司,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由有关部门、单位推荐,文化部进行遴选,随时增补,名单不对外公布。

第五条 入选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相当职务和经历,实践经验丰富;

(二)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热爱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专家须以独立身份参加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工作,并愿意接受文化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评审工作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和评审工作要求,从专家库中分类抽取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并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二)评审专家按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组成若干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每组专家不得少于五人;

(三)各类别专家组经充分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入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建议名单;

(四)召开各类别专家组召集人联席会议,通报各组评审情况。

(五)秘书处整理汇总各类别拟入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建议名单,报送评审委员会。

(六)评审委员会就各组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审核,提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名单。

(七)文化部通过媒体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后,拟订入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七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发扬民主,鼓励争鸣,求同存异,坚持科学态度和负责精神。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库专家要本着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精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公正评议。严格遵循评审工作的回避原则,对直接参与申报文本制作的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泄露有关评审工作的资料及情况。凡违反评审工作要求和纪律者,经核实后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从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库中除名,此后不得参与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须由监察部门人员参与监督。

第十条 本规则由文化部社会文化图书馆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