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办社图函〔2006〕355号)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的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咨询、论证、评审和专业指导,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我部决定成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并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章程》。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名单
2.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1: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名单
(共计68人)
主任委员:
冯骥才 中国文联副主席、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
副主任委员:(5人)
王文章 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
资华筠 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刘魁立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乌丙安(蒙古族) 辽宁大学教授
周小璞 文化部社会文化司巡视员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民间文学及语言:(7人)
刘锡诚 中国文联研究员
张庆善 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陈勤建 华东师范大学教授
郎 樱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贺学君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朝戈金(蒙古族)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戴庆厦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
音乐:(6人)
冯光钰 中国文联研究员
田 青 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田联韬 中央音乐学院教授
乔建中 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张振涛 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樊祖荫 中国音乐学院教授
舞蹈:(6人)
马盛德(撒拉族)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王克芬 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冯双白 中国文联舞蹈家协会副主席
罗雄岩 北京舞蹈学院教授
康玉岩 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梁力生 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戏剧:(7人)
王安葵 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刘文峰 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曲六乙 中国文联戏剧家协会研究员
余 从 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周 明 中国文联编审
傅起凤 中国文联编审
魏力群 河北师范大学教授
曲艺:(5人)
吴文科 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倪钟之 中国北方曲艺学校研究员
常祥霖 中国文联国内联络部副主任
薛宝琨 南开大学教授
戴宏森 中国文联编审
美术:(6人)
吕品田 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孙建君 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徐艺乙 南京艺术学院研究员
常沙娜 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教授
靳之林 中央美术学院教授
薄松年 中央美术学院教授
手工技艺:(9人)
冯立升 清华大学研究员
华觉明 中国科学院研究员
朱培初 中国工艺美术协会总工艺师
李绵璐 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教授
杨 源 北京服装学院教授
杨永善 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教授
胡德生 故宫博物院研究员
耿宝昌 故宫博物院研究员
樊嘉禄 安徽医科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传统医药:(3人)
柳长华 中国中医科学院教授
诸国本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主任医师
曹洪欣 中国中医科学院院长、教授
民俗(13人)
方李莉 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王家鹏 故宫博物院研究员
白庚胜(纳西族) 中国文联研究员
祁庆富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
邢 莉(蒙古族)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
何星亮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宋兆麟 中国国家博物馆研究员
李露露 中国国家博物馆研究员
赵 书(满族) 北京市文史研究馆馆员
郝苏民(回族) 西北民族大学教授
陶立璠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
高丙中 北京大学教授
董晓萍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附件2: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咨询、论证、评审和专业指导,建立健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在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领导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咨询机构,主要就下列事项进行咨询: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制定;
(二)普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评审;
(四)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认定;
(五)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保护与管理;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由文化部聘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至5名,委员若干名,并实行专家储备制度。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文化部社会文化司,秘书长由社文司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热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能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或相关专业研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相当的学术造诣或突出业绩;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新增委员须由两名以上专家推荐,经文化部批准后颁发聘书。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独立身份表达意见或建议;
(二)根据需要,参与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调研、培训与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
(二)提出的意见应客观、公正、负责。凡涉及本人参与的项目应遵循回避原则;
(三)不得从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经营性活动;
(四)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咨询工作中取得的原始实物和资料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不得据为己有;
(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遵守知识产权有关规定;
(六)未经许可,不得以专家委员会委员身份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评审工作。
第八条 参加认定、评审工作时,同一专业门类的专家委员不得少于3人。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出现下列情况,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经文化部批准,终止聘任:
(一)半年以上未参加专家委员会活动,不能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章程的。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经费,按计划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